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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列管X金管會揭露:強制性溫室氣體盤查制度一次看懂!

  • 小編
  • 6天前
  • 讀畢需時 14 分鐘

已更新:5天前

過去,許多企業談到溫室氣體盤查,往往將其視為「ESG 加分項目」、「品牌形象工程」,甚至是「可做可不做的永續選項」。但近幾年,企業開始明顯感受到風向改變,不是因為企業更有環保意識,而是制度已經改變了。


無論是收到環境部的列管通知,或是在編製年報、永續報告書時被要求揭露碳排數據,越來越多企業發現:「溫室氣體盤查,已經從自願揭露正式轉為法定義務」。這並不是政策一夕轉彎,而是台灣在多年制度累積後,正式從「政策倡議」走向「法律管理」的結果


本篇文章將帶你一次釐清:


  • 溫室氣體法規到底從哪裡來?

  • 環境部列管X金管會揭露:為什麼會同時出現兩種主管機關?

  • 哪些企業一定要盤查?什麼時候要做?要做到哪一步?

  • 如果沒做到,法律風險會是什麼?





|溫室氣體法規的起點:制度非一夕成形


台灣對於溫室氣體管理的法制化進程,可回溯至 2015 年頒布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隨著全球對氣候變遷緊迫性的認識提升,該法於 2023 年正式更名並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這標誌著台灣氣候政策從自願性參與轉向強制性管制的法律轉向


2015 年|《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台灣第一次以專法形式,建立國家層級的溫室氣體治理架構,核心在於:

  • 國家層級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與長期路徑

  • 排放源的管理與盤查制度

  • 溫室氣體登錄、查驗與資訊揭露的法源依據


👉 溫室氣體盤查更多被視為「政策工具」,企業配合度高低,仍帶有相當程度的彈性。


2023 年|《氣候變遷因應法》正式上路

2023 年的修法,代表台灣氣候治理邁入第二個階段。此次修法的關鍵轉變包括:

  • 將「2050 淨零排放」正式納入法律目標

  • 管理思維從「排放減量」擴展至「氣候風險因應與調適」

  • 大幅強化盤查、登錄與查驗的法律效力


👉 溫室氣體盤查不再只是政策建議,而是具備法律責任與行政後果的制度要求


如今,《氣候變遷因應法》作為溫室氣體管制與氣候政策的主要法源,已明確規範包括溫室氣體減量、管理、資訊公開等重要內容,並納入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在此架構下,溫室氣體盤查不再僅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展現,而是企業合規運營的法律基石。




|溫室氣體盤查相關主管機關:環境部列管X金管會揭露


台灣目前主要有兩大體系對企業的溫室氣體盤查與揭露提出具體要求:

  •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以下稱環境部):著眼於污染防制與排放管理的行政管制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著眼於資本市場資訊揭露與風險管理


這兩套體系各有重點、互為補充,共同形塑台灣的溫室氣體治理制度。


環境部制度:以排放管理與行政管制為核心

環境部角色,是國家排放管理的核心機關。因此,它關注的不是「公司是否上市櫃」,而是以「排放源」行政管制為核心,對象是工廠或特定場所,目的是掌握全國碳排基線與後續的碳費徵收。因此,環境部制度的設計架構主要為:


  • 以「排放源」為管理單位(工廠、場址、設施)

  • 優先掌握高排放產業與大型排放源

  • 建立全國排放基線,作為碳費與未來市場機制的基礎


金管會制度:以資本市場資訊揭露與治理為主軸

相較於環境部關注排放源,金管會的治理核心,是投資人保護與市場透明度。因此,金管會以「資本市場」資訊揭露為主軸,對象是上市櫃公司。重點在於提升投資透明度,確保企業具備氣候風險韌性。金管會制度的設計架構主要是基於:


  • 溫室氣體排放量,已成為企業的「財務風險因子」

  • 碳費、碳稅、CBAM,會直接影響企業成本結構

  • 投資人有權知道企業面臨的氣候風險


溫室氣體法規介紹

相關連結 🔗 《氣候變遷因應法》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①

|從排放源出發的強制盤查:高排放源三批次強制列管


環境部目前採取「分批列管、逐步擴大」的策略來納管具規模之排放源。其核心目標是首先掌握全國主要之高排放源,再逐步擴展至中小型企業與服務業。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及《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目前已公告三批次列管對象:


  • 第一批強制列管對象: 2016 年起,環境部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之排放源,主要涵蓋發電、鋼鐵、石油煉製、水泥、半導體及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等特定行業,以及各行業全廠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 2.5 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tCO₂e)門檻者

查看第一批詳細列管清單

  • 發電業

    • 具備汽力機組鍋爐發電程序且採用化石燃料者。

    • 具備複循環機組發電程序且採用化石燃料者。

  • 鋼鐵業

    • 包含煉鐵、煉鋼、熱軋、冷軋等程序,且生產鋼胚者。

    • 包含電弧爐煉鋼程序、精煉爐及連續鑄造程序,且生產碳鋼鋼胚 者。

    • 包含電弧爐煉鋼程序、轉爐、真空精煉爐及連續鑄造程序,且生 產不銹鋼鋼胚者。

    • 包含加熱、軋製、噴砂及研磨程序,且生產 H 型鋼者。

    • 包含加熱及軋製程序,且生產不銹鋼熱軋鋼捲(板)者。

  • 石油煉製業

    • 以礦產原油或油頁岩等為原料,從事汽油、煤油、柴油、潤 滑油、 石蠟、石油醚、有機溶劑或其他石油品之提煉者。

  • 水泥業

    • 熟料生產程序包含生料研磨製程及熟料燒成製程。其中熟料係指含氧化鈣、氧化矽、 氧化鋁及氧化鐵之原料,依適當比例並經研磨後 投入於水泥窯爐中,燒至部分熔融所得以矽酸鈣為主要礦物成分之水硬性膠凝物質。

  • 半導體業

    • 包含經由物理氣相沈積、化學氣相沈積、光阻、微影、蝕刻、擴 散、離子植入、氧化與熱處理等 製程;僅從事晶圓封裝、磊晶、 光罩製造、導線架製造等作業者或製程中確實未使用含氟溫室氣 體者,不在此限。

  • 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

    • 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之製程中,包含擴散、薄膜、黃光顯影、 蝕刻或彩色濾光片等程序;製程中確實未使用含氟溫室氣體者, 不在此限。

  • 各行業

    • 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 2.5 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



  • 第二批強制列管對象: 2022 年,環境部正式公告第二批強制列管範圍,擴及至製造業全廠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量合計達 2.5 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tCO₂e)以上者

查看第二批詳細列管清單

  • 製造業

    • 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 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達 2.5 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



  • 第三批強制列管對象: 為回應國家「深度節能」政策,環境部於 2025 年 3 月 4 日正式公告擴大盤查對象,將範圍延伸至服務業與運輸部門

查看第三批(擴大盤查)詳細列管清單

  • 資訊服務業

    • 事業年外購電力合計 2000 萬度以上。

    • 事業之單一場所年外購電力 1000 萬度以上。

    •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者。

  • 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

    • 事業年外購電力合計 2000 萬度以上。

    • 事業之單一場所年外購電力 1000 萬度以上。

    •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者。

  • 量販店業

    • 事業年外購電力合計 2000 萬度以上。

    • 事業之單一場所年外購電力 1000 萬度以上。

    •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者。

  • 鐵路運輸業

    • 事業年外購電力合計 2000 萬度以上。

    • 事業之單一場所年外購電力 1000 萬度以上。

    •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者。

  • 捷運運輸業

    • 事業年外購電力合計 2000 萬度以上。

    • 事業之單一場所年外購電力 1000 萬度以上。

    •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者。

  • 大專院校

    • 事業年外購電力合計 2000 萬度以上。

    • 事業之單一場所年外購電力 1000 萬度以上。

    •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者。

  • 旅館業

    • 事業之單一場所年外購電力 1000 萬度以上者。

  • 電信業

    • 門市(含直營及特約)總數 100 家以上者。


  • 連鎖便利商店業

    • 門市(含直營及加盟)總數 100 家以上者。


  • 超級市場業

    • 門市(含直營及加盟)總數 100 家以上者。

  • 醫院

    • 經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評定為醫學中心者。

  • 汽車運輸業

    • 營業車輛數合計 200 輛以上者。

  • 製造業

    • 煤炭年使用量四千公噸以上。

    • 燃料油年使用量三千二百公秉以上。

    • 天然氣年使用量五百萬立方公尺以上。

    • 同一排放口之燃燒設施總設計或總實際輸入熱值 1000 萬仟卡/小時以上。

    • 全廠(場)年外購電力二千萬度以上。

    • 全廠(場)所屬設施,使用能源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者。


環境部三批次強制列管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②

|盤查時程、登錄程序與「三不一沒有」原則


上述受環境部強制列管事業需要遵循嚴格的法定期限執行溫室氣體盤查與查驗。根據「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事業應於每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前一年度排放量之登錄 ,並於 每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上傳查驗總結報告及查證意見聲明 。(2025 年納管之第三批擴大盤查對象於今年度僅需進行溫室氣體盤查登錄,無需進行查驗


針對 2025 年新納管的第三批對象(主要是非傳統製造業),環境部提出了「三不一沒有」管理原則,以減輕合規初期的負擔:


  • 不會麻煩: 提供作業指引與線上試算工具簡化流程 。  

  • 不用委外: 鼓勵企業自行盤查,降低委外顧問成本 。  

  • 不須查驗: 現階段僅需登錄,不強制要求第三方機構查驗 。  

  • 沒有要收碳費: 第三批次擴大對象目前未列入碳費徵收範疇 。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③

|法律風險與相關罰則


企業若未依規完成盤查登錄或查驗作業,或申報不實,可能面臨罰鍰與令限期改善的行政處分。相關罰則載於《氣候變遷因應法》及其管理辦法。

違規情節

罰鍰範圍(新臺幣)

其他處分

未依申報使用能源資料或申報不實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

  •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

規避、妨礙

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或提供資料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

  • 得按次處罰。

  • 主管機關仍可依法強制執行檢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①

|資本市場資訊揭露: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


相較於環境部的排放源管制,金管會的管理視角是「投資者導向」。金管會認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反映了企業在碳稅、碳費及國際碳關稅(如 CBAM)影響下的財務韌性。因此,透過「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強制企業以集團合併報表為界,全面揭露其溫室氣體相關資訊。


目前金管會的政策採取「由大及小」、「由母公司至子公司」的階梯式推進,確保整體資本市場在 2029 年前達成全面確信的目標。

公司資本額

個體公司

個體公司含合併報表子公司

完成盤查年

完成確信年

完成盤查年

完成確信年

資本額 100 億元以上

及鋼鐵、水泥業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7 年

資本額 50 億至 100 億元

2025 年

2027 年

2026 年

2028 年

資本額 50 億以下

2026 年

2028 年

2027 年

2029 年

金管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②

|上市櫃公司四大申報清單:相關時程與法規


為防止企業「漂綠」或揭露不實,金管會已正式將「永續資訊管理」納入《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記載事項準則》中,並要求企業將其列為年度必要揭露項目 。溫室氣體排放量數據的產生、蒐集與彙整過程必須具備可再現性,與財務數據具備同等的法律位階。


在金管會的制度架構中,溫室氣體盤查並不是單獨存在的一項作業,而是被嵌入在多種既有的資訊揭露機制中,包含年報、永續報告書、ESG 資訊揭露,以及近年逐步接軌的 IFRS 永續揭露準則


① 年報申報(溫室氣體盤查與確信)

申報內容


申報時程】股東會召開日前 14 日前

法源依據



② 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

申報內容

  • 依 IFRS 永續揭露準則編制永續相關財務資訊

  • 記載氣候相關風險、氣候相關財務量化資料

  • 依規定分階段進行接軌


申報時程】與當年度財務報告同時申報

法源依據



 ③ 永續報告書申報

申報內容

  • 揭露個別產業之永續指標與重大議題

  • 範疇一 / 範疇二 溫室氣體盤查與確信資訊

  • 依「永續發展路徑圖」分階段揭露


申報時程每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申報

法源依據



 ④ 企業ESG資訊揭露申報

申報內容

  • 企業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資訊揭露

  • 基本 ESG 資訊與相關註記


申報時程會計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內完成申報

法源依據


金管會申報時程與內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③

|法律風險與相關罰則


與行政處分不同,金管會體系下的法律風險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一旦涉及「漂綠」或隱匿,將面臨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 行政責任 上市櫃公司若在永續報告書或相關揭露中有重大缺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可依規定處以違約金,金額自新臺幣三萬元至一百萬元不等,並要求公司限期改正,甚至影響公司治理評鑑排名


  • 民事責任 因漂綠行為導致投資人或消費者受到損害,企業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責任;若商品或服務的環保標示涉及誤導,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或《公平交易法》提出主張。


  • 刑事責任 若企業在公開說明書或年報中,故意誇大或隱匿重大不利資訊,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可能構成隱匿或揭露不實記載,並面臨刑事責任。最重可依《證券交易法》第 174 條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00 萬元以下罰金


金管會法律責任與相關罰則



|溫室氣體盤查與ESG 評鑑:加分誘因機制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3月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之推動措施,逐步擴展「公司治理評鑑」環境面與社會面相關議題,並持續精進既有指標,於115年轉型並更名為「ESG 評鑑」


如今,除了法規壓力外,溫室氣體盤查已成為ESG評鑑(公司治理評鑒)的加分項目。根據證交所與櫃買中心指標,揭露近年溫室氣體排放量,並取得外部確信,可帶來額外評鑑分數,加強市場對企業透明度與氣候資訊管理的信心。對於追求資本市場卓越表現的企業而言,積極進行溫室氣體盤查與確信能帶來實質的評價收益。


✅ 與溫室氣體盤查有關的ESG評鑑指標

115年 ESG評鑑

指標編號

類型

評鑑指標內容

E-1

A+

公司是否制定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政策,包含減量目標、推動措施及達成情形等?

E-2

A+

公司是否揭露過去兩年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年排放量?

E-3

A

公司是否揭露過去一年溫室氣體範疇三類別及年排放量?


✅ 115 年新增環境面(E)指標

115年 ESG評鑑

指標編號

類型

評鑑指標內容

E-5

A

公司是否揭露過去兩年用水量?

E-6

A

公司是否制定並揭露推動循環經濟或廢棄物管理之政策及相關作為?

E-7

A

公司是否揭露過去兩年廢棄物總重量?

E-9

A

公司是否揭露過去兩年能源使用狀況?

E-14

A

公司是否訂定並揭露生物多樣性政策或承諾,並說明實施情形?

E-15

A

公司是否訂定並揭露推動自然碳匯之策略與措施,並說明實施情形?

E-16

A

公司是否揭露所制定之供應商管理政策,要求供應商在環保等議題遵循相關規範,並說明實施情形?

溫室氣體盤查與ESG評鑑




|從合規到永續價值:邁向 2050 淨零排放之路


台灣的溫室氣體盤查制度已從過往的「自願性揭露」轉化為「強制性法遵」,溫室氣體盤查不再僅僅是一項行政手續,而是關乎刑事責任、行政罰鍰、碳費支出及市場信譽的重大經營課題。強制盤查的浪潮已不可逆。對於企業而言,第一步是釐清自己在哪個時間點被列管,第二步則是建立可靠的內部資訊管理制度


隨著 2026 年 IFRS 永續揭露準則的正式上路,溫室氣體數據將與財務報表同步申報,數據的精確度與即時性將受到更嚴酷的考驗。企業應及早利用「ESG 數位平台」等政府資源,建立穩健的碳管理體制。積極合規不僅能避開行政罰鍰與證交法的刑事風險,更能透過公司治理評鑑的加分機制,在綠色金融浪潮中轉化為競爭優勢。在這個「碳即貨幣」的時代,掌握盤查數據的真實性與透明度,將是企業在氣候危機中生存與成長的關鍵戰略。與其被法規追著跑,不如提早規劃,將氣候合規轉化為企業最具韌性的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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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職調查驗證股份有限公司(DDC)以「永續」相關領域為目標並致力於 ISO 14064-1、ISO 14064-2、ISO 14067 、ISO 14068、ISO 50001 等領域標準的查證與確證及驗證。


我們深信企業不僅僅是為經濟效益而存在,更應該承擔社會責任,致力於環境保護與永續發展。因此,DDC以「企業需求」為出發點,提供國際標準綠領人才培訓課程,並替企業進行國際標準驗證,實現永續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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